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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zfbgs/2024-00154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弥政办发〔2024〕24号
  • 发布日期
    2024-11-20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弥勒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30日


弥勒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结合弥勒市草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全省草原基况监测评价数据,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加强全市重要草原生态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弥勒市20751.94公顷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同时与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进行衔接,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但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不受最小划分单元的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以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

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调出基本草原。同时,为严格落实占补平衡,需预留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原则上储备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二、职责分工

弥勒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筹下,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江边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市林草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弥勒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拟定弥勒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负责召集工作会议,统筹进度安排,定期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做好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络沟通等工作。提供林草所属职能相关基础数据,完成划定材料的归档。

市发展改革局:提供已经立项入库项目和涉及使用草原的矢量数据(2000坐标系)及规划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成果数据、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云南省最新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工业用地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等最新数据成果、耕地流出整改恢复最新数据,完成划定材料的归档。

市农业农村局: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数据,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数据,已立项农业项目矢量数据(2000坐标系)。

市水务局:提供最新水利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及矢量数据(2000坐标系)。

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提供所属职能内规划编制所需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能源局:提供能源项目拟建已立项相关矢量数据(2000坐标系)。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基本草原划定经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江边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参与基本草原划定业务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现地调查核实,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后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公示。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工作(2024年6—7月)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开展动员部署、政策宣传,科学制定划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队伍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收集各有关部门的基础资料和相关规划资料,在省级预判图斑下发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划定工作进度安排(2024年8—12月)

1.2024年8—10月,根据省、州划定工作调度会确定的划定工作时间节点要求,制定划定工作方案,统筹做好辖区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根据省级下发的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做好预判图斑内业数据汇总比对工作;下发内业数据成果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江边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基本草原外业调查核实工作;预判图斑不纳入基本草原的,要查明情况,做好举证;对需要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要做好调查论证;对需预留一定比例划为基本草原储备区的,应科学衔接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出具体意见。其间对省级技术指导性检查提出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和收集相关举证材料,预判图斑经现地调查核实后形成的初步结果,以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为公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乡级人民政府驻地、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对本辖区划定的基本草原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对初步结果进行必要的完善,最终形成全市的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

2.2024年11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市林草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内、外业全面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市级基本草原划定自检自查报告,报州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3.2024年12月,州级复查按照每个县(市、区)进行,检查抽取不低于20%的预判草班,并覆盖每个调查工组或调查人员。采用内、外业结合的方式对抽查草班内的全部小班进行检查。检查完成后对错误的小班进行登记,填写“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控制问题小班记录表”。州级复查合格后,申请省级抽查。

4.2024年12月,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验收工作,并形成我市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全市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使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取得实效。(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江边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好现地核实)

(三)质量检查

按照《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控制及成果验收方案》要求,市林草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形成初步成果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全面自检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市级基本草原划定自检自查报告,报州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抽取数量不低于20%。州级复查合格后,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省级核验。(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初步审查(2024年11月)

完成省、州、县市质量检查的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林草部门上报至州林草局,后由州林草局转报省林草局开展初步成果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组织开展成果验收。(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成果验收(2024年11月—12月)

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实行市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的三级验收制度,市级核验由市林草部门组织开展,会同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成果验收。三级验收通过后,形成市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成果认定公告(2024年12月)

按照市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的程序,形成全市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并按程序公示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和林草部门对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进行统一登记建档、核定面积范围、绘制底图、设立保护标志,实现基本草原落地上图、精准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正式起效。(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保护管理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坚决防止多占少补、占优补劣、占整补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草原保护宣传,探索林草融合、产业发展,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群众参与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江边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落实好辖区管护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林草局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江边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由相关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配合市林草局开展工作。同时,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积极稳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数据支撑。按照统一管理、实时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市草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有效关联。林草部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过程管控。把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市级自查、州级复查、省级核验的审查流程,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划定成果与实地现状一致。市林草局要会同各方力量,调整充实技术专家团队,“一乡一策”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划定数据真实可靠。

(四)落实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资金,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划为基本草原的草地,在涉草项目安排中优先予以支持。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加强对草原资源保护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