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wjj/2026-00068
- 发布机构弥勒市卫健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05-25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附件:
弥勒市卫生健康系统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
标题 |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供稿 单位 | 弥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弥勒市卫生监督所) | 作者 | 陈海祥、童垚 | ||||
发布 平台 | 弥勒卫健 微信公众号 | 联系电话 | 6122360 | 拟发布时间 | 2026年5月26日前 | ||
发布 内容 摘要 | 1、弥勒市尚庭愿主题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布草、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2、弥勒市海庭足浴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
是否 涉密 | 是□ 否R | 保密审核意见 | 信息不涉密、不敏感,可公开 | ||||
初审一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复审二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终审三校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发布人签字: | 发布时间: | ||||||
说明:1.媒体平台应填写完整名称,如***微信公众号。2.初审一校意见:由信息稿件供稿人员负责,主要负责把好稿件的语言文字关,避免出现错字、病句等低级错误。3.复审二校意见:由科室负责人负责,主要负责把好新闻事实关,校稿。4.终审三校意见:由分管领导负责,主要负责把好政治导向关,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做出判断,并决定是否发布。
备注:终审三校意见栏若领导微信或者其他方式同意发布,可截图粘贴代替签字。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由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弥卫公罚〔2026〕9号 | 弥勒市尚庭愿主题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布草、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弥勒市尚庭愿主题酒店 | 2026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发现弥勒市尚庭愿主题酒店未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布草、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佰元(¥500)的罚款,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2026年5月18日 | |
2 | 弥卫公罚〔2026〕10号 | 弥勒市海庭足浴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弥勒市海庭足浴店 | 2026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发现弥勒市海庭足浴店未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200)的罚款,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2026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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