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zhxzzfj/2026-00017
- 发布机构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05-22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弥综行二罚决书〔2026〕65号
案由:母林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钢架彩板瓦房、石棉瓦房及硬化地板一案
处罚类型:对非法占用采矿用地上建盖的建(构)筑物与合法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罚款
处罚日期:2026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弥综行二罚决书〔2026〕65号
处罚内容:1.对其非法占用1577.89平方米(2.37亩)采矿用地土地上建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责令由母林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太平街道阿乌村委会阿乌一组协商处置;
2.处以非法占用的非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15778.9元(1577.89平方米×10元/平方米)(大写:壹万伍仟柒佰柒拾捌元玖角)。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处罚机关: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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