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zhxzzfj/2026-00016
- 发布机构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05-22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弥综行三罚决书〔2026〕32号
案由:姜有益毁林开垦案
处罚类型:责令限期完成恢复林业植被;罚款;
处罚日期:2026年5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弥综行三罚决书〔2026〕32号
处罚内容:1.责令姜有益于2026年11月13日完成恢复林业植被;
2.对擅自开垦68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1倍的罚款,罚款680元(68平方米×10元×1倍=680元);
3.对擅自开垦763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6元1倍的罚款,罚款4578元(763平方米×6元×1倍=4578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5258元(大写:伍仟贰佰伍拾捌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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