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fgj/2026-00024
- 发布机构弥勒市发改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07-09
- 有效性有效
关于弥勒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结论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云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等有关规定,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弥勒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进行了监审。现将成本监审结论予以公开:
一、成本监审项目
弥勒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二)《政府会计制度》;
(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
(四)《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物价〔2021〕676号);
(五)《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价综合〔2018〕131号);
(六)《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办园质量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云政教督办〔2022〕14号);
(八)被审核单位财务资料等。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成立监审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及成员,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向弥勒市教育体育局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成本监审所需的成本资料。
(三)初审。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被监审单位再进行补充完善。
(四)实地监审。对被监审单位进行实地监审,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了解相关情况。
(五)审核、测算定价成本。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对被监审单位各项成本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核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
(六)意见告知。经集体审议后,向弥勒市教育体育局送达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告知成本监审结果,并书面征求其意见建议。市教育体育局无异议。
(七)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四、弥勒市公办幼儿园基本情况
2025-2026学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数据显示,弥勒市全市实有公办幼儿园58所,286个班,在园幼儿7199人,占全市在园幼儿总数的50.64%。现有教职工562人,其中在编97人,编外465人。
全市公办幼儿园平均教职工与幼儿比为1:12.8。
五、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审对象
经与弥勒市教育体育局商定,本次监审选取弥勒市4所不同等级、不同区域类型的公办幼儿园作为监审对象,旨在反映不同层级幼儿园的师资缺口与成本差异。具体如下:
幼儿园名称 | 等级 | 区域类型 | 样本代表性 |
弥勒市第一幼儿园 | 省一级一等 | 城区 | 代表城区优质公办园,规模较大、管理规范 |
西一镇中心幼儿园 | 省一级三等 | 山区乡镇 | 代表山区乡镇中心园,具有一定规模 |
虹溪镇中心幼儿园 | 省二级一等 | 坝区乡镇 | 代表坝区规模乡镇园,在园幼儿较多 |
西一镇树龙幼儿园 | 省三级一等 | 山区乡镇 | 代表乡镇小规模幼儿园,典型“小园缺编” |
(二)监审期间
2023年、2024年、2025年。
(三)成本构成范围
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场地租金、固定资产折旧(不含财政投入的)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六、成本监审结论
本次成本监审重点对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中各环节实际支出进行审核调整,按照相关规定,对成本中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予以核减,对应计入成本的费用予以核增。经审核,被监审幼儿园监审期间(2023年—2025年)平均保育教育完全成本及平均保育教育定价成本如下:
被监审单位 | 等级 | 生均保育教育 完全成本 (元/年) | 生均保育教育 定价成本 (元/年) | 生均保育教育 定价单位成本 (元/月) |
弥勒市第一幼儿园 | 省一级一等 | 15521.42 | 4794.40 | 479.44 |
西一镇中心幼儿园 | 省一级三等 | 7176.97 | 4431.90 | 443.19 |
虹溪镇中心幼儿园 | 省二级一等 | 4226.80 | 3979.58 | 397.96 |
西一镇树龙幼儿园 | 省三级一等 | 4967.00 | 3866.22 | 386.62 |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中“保育教育完全成本”指幼儿园实际发生的全部办园费用(含财政投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指按照成本监审相关规定核减与教学活动不相关费用、核增合规费用后,用于定价参考的成本口径。
(二)本报告所载数据为基于特定时点、特定样本范围的测算结果,仅反映报告编制时点的成本水平。
(三)本报告是根据被监审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做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四)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五)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六)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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